案例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曾因赌博于20XX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XX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因赌博于20XX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XX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
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向某,X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刑诉[20XX]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
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2月中旬起,被告人吴某、张某在本市普陀区XX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吴某系赌场老板,负责提供场地、招揽赌客;张某担任赌场操盘手。同年2月27日,公安机关至上址当场抓获吴某、张某,另查获赌客2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张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二名被告人均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20XX年12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20XX年9月2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的罚金予以扣除)。
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