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XX)陕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20XX年6月29日因犯
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XX年7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20XX年3月3日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XX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初至20XX年3月,被告人吕某租赁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楼后开设麻将馆,招揽赌客组织赌博,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赌资,从中抽头渔利。20XX年3月1日18时许,在该麻将馆内抓获吕某及等七名参赌人员,查获麻将、筹码等赌具。经审计,吕某微信中收取赌资数额共计159555元。吕某个人获利29490元,审理期间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严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及指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人口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赌博,从赌资中抽成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本次故意再犯罪,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9490元、扣押的麻将、筹码等赌具依法没收。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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