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赣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女。20XX年4月20日因赌博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XX年2月2日因赌博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
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
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XX〕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月30日至2月1日,被告人温某在位于本市高新区××镇××村××村××号的赵某家一楼大厅内,提供扑克牌和场地供他人赌博,现场人员以5元、10元开花、玩“牛魔王”形式进行赌博,庄家摸到“牛魔王”给被告人温某10元抽头费,共抽头合计200元,累计参赌人员30至40余人。20XX年2月1日晚上,GA机关在现场扣押赌资14639元,赌具扑克牌1副。
20XX年2月1日,被告人温某被GA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温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温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多次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3日起至20XX年8月2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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