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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铜梁区律师辩护 开设赌场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浪,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XX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XX日至2020年4月XX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浪租赁重庆市铜梁区XX门市,供他人进行赌注为50元、100元一颗不等的“XX”麻将的赌博活动,张某浪根据赌注从中抽取每人每场25元、50元不等的牌钱,共计获利2100余元。
2020年4月XX日14时许,重庆市铜梁区公安民警接举报后在铜梁区XX门市内将被告人张某浪及周某等参赌人员抓获,张某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侦查期间,张某浪退出赃款371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浪麻将机10台、麻将20副。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浪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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