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卞某(绰号“老扁”),农民工。
2014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转为
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犯
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3日至15日期间,林力(已判刑)在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横屋村田间一小屋内开设以“四胡”为形式的赌博场头,雇佣被告人卞某及林治(已判刑)、“长毛”、“小胖”(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提供帮助,组织招引陈某、沈某、金某等多人参赌。
该场头共开设3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被告人卞某为赌场抽头3日,非法获利人民币900元。
另查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时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卞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林力、林治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叶某、陈某、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台黄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卞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清)。
二、被告人卞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由原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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