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晚上,陈某某(已判刑)在电话中与庹某1(已判刑)发生争吵,之后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王某1(已判刑)、王某2(另案处理)与庹某1、马某某(已判刑)、庹某2(另案处理)相约在彭水县打架。
之后双方分别持械赶至斗殴现场,期间,陈某持木棒朝马某某背部打去,并与王某2一起对庹某2拳打脚踢。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黄家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对此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陈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陈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王某1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陈某的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冉隆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美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