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
因本案,于200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
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09]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
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缪某受钟某某(已判刑)纠集,伙同钟某某、钟某、李某、邹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于当日20时许在本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322号附近,与李某某、李某(均已判刑)等数人相互斗殴,最终造成李某某、李某等多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钟某某、李某、邹某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说明、伤势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积极参与多人斗殴,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庭审中,被告人缪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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