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9)沈河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3犯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2犯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三、被告人张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付1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张2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与前罪犯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1犯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1犯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张3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1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依法予以收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用户名张晓培、江某某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300条假玉溪烟、100条假黄鹤楼烟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