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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3等涉嫌犯销售假冒伪劣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6)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3年至2005年,其兄张1在深圳开过食杂店,后到广州以后没有别的生意,也没有钱,有时还向其父亲要钱花。2007年左右一直到现在他开始做假烟生意。销售的假烟品种有中华和玉溪,卖到东北,通过物流公司给下家发货。
2.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其与张1结婚。张1除做假烟生意,没有别的生意,烟都卖给东北沈阳人。2010年,张1带其与孩子去沈阳玩,是买他假烟的客户接待的,他们之间谈的是卖假烟的事情。其知道的品种有玉溪,怎样发货不知道,收的烟款是通过其与其父亲江某某的银行卡、小叔张某乙及张X雄的银行卡汇过来,银行卡都是张1去办理的。
3.证人寇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沈阳市场摆摊时,一张姓男子给其一个联系方式,称需要烟就给他打电话,从2007或者2008年左右开始贩卖的假烟,均是该人提供的,每次通过电话联系,至今已有四五年时间。其将烟款通过交通银行户名张1的卡打给对方,有时候他还告诉其往其他行的卡号打款。每次到货都是张1通过物流公司给其打电话,双方约好地点取货。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汇款人寇某某向张1卡号×××和张1卡号×××银行卡所打款项均是其给张1存的假烟款。其向吉林市一男子卖过20余次假烟。
4.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开厢货车给物流公司送货的。2014年6月末某日,其给一个叫小陈的人送货,货是从广州发过来的,小陈电话是158XXXXXXXX,与对方电话约定在沈阳市沈河区潮州城见面,正在给他送货时就被公安机关检查。这两件货是在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世佳物流园院内安达物流提的,其与收货人在电话里讲好两件货运费50元,因为还有6件货也要送到附近,所以收费便宜,不知道里面装的什么。刚才公安人员打开后,看见里面是两箱黄鹤楼香烟,一共100条。另外6件货也是从广州发过来,要送到阜新银行那里,收货人电话是138XXXXXXXX。公安人员打开后里面是300条玉溪香烟。这两样货都是从广州一个发货地址发过来的,以前也曾给电话号码138XXXXXXXX这个收货人送过三四次货,该人32岁左右,较胖,开黑色本田车。
5.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安达物流接货人员,安达物流接收的都是广东的来货,其不知道接货人是否留真实姓名,但都留电话号码。送货记录在电脑里能保存半年,单据只留一个月,过期销毁。物流公司不开箱验货,不知道包装物里的真实情况。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李1是夫妻关系,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经营一家土特产商店,2011年11月开始营业,主要经营东北特产品及烟酒茶,这个店卖过不是从烟草专卖局进的香烟,有软玉溪、软人民大会堂、软中华、硬中华、芙蓉王,这些烟都是李1进的,其不清楚从什么地方、多少钱进的,都是按正常价卖的。从商店营业就开始卖这些烟,都存放在店里,卖给沈阳市的消费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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