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1供述:我没有烟草批发许可,从2006年开始我在广州市倒卖假烟,我倒卖的假烟品牌有软硬中华、软硬玉溪、芙蓉王、人民大会堂、黄鹤楼(雅湘金)等。我购买的是半成品,也就是烟卷,是从我手机电话本里叫苦瓜3那人处购买的,回来我自己雇工人包装。软中华每条卖60元,硬中华每条卖55元,软玉溪每条卖60元,硬玉溪每条卖60元,芙蓉王每条45元,人民大会堂每条65元,黄鹤楼(雅湘金)每条卖40元,每条赚4元钱,倒卖的假烟都销售到沈阳市。需要假烟的通过电话和发微信方式联系我,双方确定品种和价格后,通过物流发货,对方收到假烟后,通过银行给我汇钱。我销售假烟使用的电话号码有186XXXXXXXX、135XXXXXXXX、180XXXXXXXX、180XXXXXXXX,有很多记不住了。我QQ号号码是40****密码***我每年都去沈阳,到沈阳后就挨着烟酒行溜达,给人发名片,有用假烟的就联系我,我名片上写的名字是张*,还有我电话。沈阳的张3、李1、刘哥(刘1)、张2和寇某某我都认识,我不知道刘哥的名字,他妻子叫付1,我和付1做假烟生意。我们都是通过以上电话和微信联系。假烟都通过云飞物流、安达物流和东北物流发货,货物品名都写的配件,主要是留电话。上一个星期给李1发六件软玉溪,共计300条,同一天给张3发两件黄鹤楼(雅湘金),共计100条,都是通过安达物流发的假烟。
我的收款账号有几个,有我岳父江某某的名字办理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卡号是×××。还有我花200元一张买三张农行卡,分别是王X培,卡号是×××,付X芳,卡号是×××,曾静,卡号是×××。我以前还用我本人的名字办理过一个交通银行的银行卡,现在不用了。还用我妻子江某某的名字办理过一个交通银行卡,作为收款用,现在销户了。还用我表兄弟张X雄的名字办理过一张交通银行的卡作为收款账户。有些卡用一段时间就销户换卡。张X雄是我雇佣的,他负责组织包装、送货。我的微信名字梦回原点。李1的微信名字叫李*。张3的微信名叫小*。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付1从2007年1月29日至2013年11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分别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251笔款项均系付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张2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180余笔款项均系张2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刘1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6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银行卡,农业银行户名黄X琴×××、户名王X培×××、户名付X芳×××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汇款17笔款项,均系刘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李1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23笔合计643300元汇款,均系李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张3从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6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10笔合计187850元汇款,均系张3给我汇的假烟款。
另证实,张2曾用他妻子田X的账户向我汇过假烟款。
2.被告人付1供述:大约在2008年或者2009年,我自己开了一个烟店,一个叫张1的男子到我店里问我需不需要假烟,给我留了一个手机号,几个月后因为生意不好,听说卖假烟挣钱,我就联系张1向他购买假烟,在沈阳出售,一直持续到2014年1月1日。我买过软硬玉溪,大云、芙蓉王、软硬中华。大云是68元购进,75元出售,芙蓉王是60元购进,70元出售,软硬中华是80元购进,90元出售。我没有算过购买和销售具体多少钱的烟。每次我给张1打电话告诉他需要什么烟,张1通过各种物流给我发送到沈阳,我去取货,把假烟出售后,通过银行把烟款汇给张1提供给我的银行卡内,卡号记不住了,主要是交通银行。还通过张1媳妇江某某的银行卡汇过烟款,也汇过张X雄、江某某的银行卡,都是张1提供的。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07年1月29日至2013年11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分别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汇款查询单上共251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