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
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15个,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8879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211个,以互助会为平台进行标会,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3985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应当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计算方法应当以被告人作会主组织的会,按所拿的会主钱和让利钱来计算,作会员参与他人组织的会,得会金额要减去得会前已付出的会钱;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告人就已主动到清会办申报会的情况,表示愿意接受政府处置,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也是积极予以配合,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归案后也是如实供述相关事实;3、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配合区处置办清算债务并将财产出售还债,有酌定情节可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在温州市洞头区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15个,通过会脚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887900元。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参与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211个,以互助会为平台进行标会,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398545元。
合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44286445元。
具体分述如下:
一、李某某组织经济互助会15个
1、2014年3月2日,李某某组织了1万元57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2日,运行20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8175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79500元。
2、2012年11月2日,李某某组织了300元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16日,运行52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6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5504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4192元。
3、2010年10月15日,李某某组织了300元73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运行51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792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480元。
4、2009年12月22日,李某某组织了200元73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5年12月22日,运行61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
5、2012年2月28日,李某某组织了300元2组123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28日,运行69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4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3894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4700元。
6、2012年8月11日,李某某组织了300元3组12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1日,运行58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5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6278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4124元。
7、2013年3月13日,李某某组织了300元3组105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3日,运行44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2394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8852元。
8、2010年7月24日,李某某组织了200元12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5年7月24日,运行107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088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680元。
9、2012年11月4日,李某某组织了300元3组107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4日,运行52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4982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4046元。
10、2014年3月13日,李某某组织了1000元3组68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28日,运行20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2365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11550元。
11、2013年3月11日,李某某组织了10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11日,运行44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4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51062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6550元。
12、2014年3月4日,李某某组织了1000元3组65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4日,运行20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2403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33290元。
13、2013年9月6日,李某某组织了1万元2组3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6日,运行15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1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2880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32000元。
14、2014年3月24日,李某某组织了1万元2组37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24日,运行10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2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8540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35000元。
15、2013年8月22日,李某某组织了1万元2组31会的经济互助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22日,运行17会后停止,其本人还有3会未得,每个未得会会脚应会支出14146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56060元。
二、李某某参与他人组织的互助会211个
1、2013年10月3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1000元2组77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3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920元。
2、2014年7月15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5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后标得2会,会期截至2017年6月15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500元。
3、2012年12月1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2组织的500元8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4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320元。
4、2010年10月1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3组织的200元8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825元。
5、2013年3月8日,李某某参与汪某组织的300元ABC组87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8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855元。
6、2013年9月2日,李某某参与汪某组织的500元ABC组65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5月2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6585元。
7、2012年12月1日,李某某参与刘某组织的300元63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430元。
8、2012年9月25日,李某某参与叶某1组织的300元2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10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8612元。
9、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参与叶某1组织的300元2组10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480元。
10、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参与叶某1组织的10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200元。
11、2014年8月3日,李某某参与林某2组织的1000元3组72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8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600元。
12、2011年2月20日,李某某参与郭某2组织的101500元21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会期截至2019年6月2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1500元。
13、2013年8月20日,李某某参与南某组织的500元AB组72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20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260元。
14、2013年11月3日,李某某参与钟某组织的5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5月3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3620元。
15、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参与钟某组织的500元AB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220元。
16、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参与吕某组织的300元3组10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6月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040元。
17、2013年7月25日,李某某参与吕某组织的300元2组11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2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850元。
18、2013年11月1日,李某某参与彭某组织的1000元3组58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1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300元。
19、2014年4月5日,李某某参与彭某组织的10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5730元。
20、2014年8月5日,李某某参与彭某组织的100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5150元。
21、2013年2月26日,李某某参与吴某组织的2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1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300元。
22、2012年3月15日,李某某参与吴某组织的2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1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871元。
23、2013年8月20日,李某某参与马某组织的300元9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220元。
24、2011年4月20日,李某某参与杨某1组织的2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止,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50元。
25、2013年6月10日,李某某参与廖某组织的300元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740元。
26、2013年10月25日,李某某参与廖某组织的1000元AB组5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520元。
27、2010年4月25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3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2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699元。
28、2011年5月10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200元7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897元。
29、2012年7月5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2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20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850元。
30、2010年10月5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2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251元。
31、2011年12月1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300元7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3月1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503元。
32、2014年9月18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1000元3组5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3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905元。
33、2014年4月8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1000元AB组6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23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3840元。
34、2013年8月12日,李某某参与杨某2组织的300元AB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12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060元。
35、2013年12月10日,李某某参与林某1组织的300元3组8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2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475元。
36、2014年3月10日,李某某参与林某1组织的3000元57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150元。
37、2013年9月10日,李某某参与林某1组织的300元AB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810元。
38、2013年6月1日,李某某参与陈某1组织的200元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902元。
39、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参与许某2组织的1000元AB组5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6年5月20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670元。
40、2013年8月1日,李某某参与许某2组织的200元3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1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1595元。
41、2014年3月5日,李某某参与许某2组织的3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300元。
42、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参与许某2组织的3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512元。
43、2014年3月5日,李某某参与许某3组织的10000元55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6月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6000元。
44、2012年12月28日,李某某参与许某3组织的300元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718元。
45、2012年9月3日,李某某参与陈某6组织的300元111会的经济互助会6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3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615元。
46、2013年6月12日,李某某参与陈某6组织的500元2组7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6月1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620元。
47、2013年12月20日,李某某参与许某4组织的10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6月2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1080元。
48、2013年6月5日,李某某参与许某4组织的300元2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5月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9560元。
49、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参与许某4组织的300元3组97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4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025元。
50、2014年7月22日,李某某参与许某4组织的1000元3组6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22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9280元。
51、2014年2月27日,李某某参与郭某3组织的10000元3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27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5000元。
52、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参与郭某3组织的10000元AB组37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3700元。
53、2013年6月5日,李某某参与郭某3组织的300元AB组10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0月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180元。
54、2014年2月27日,李某某参与郭某4组织1000元AB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27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2560元。
55、2013年7月20日,李某某参与郭某4组织的200元AB组11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5月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60元。
56、2014年4月2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5组织的200元10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1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9150元。
57、2014年3月3日,李某某参与陈某5组织的300元3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3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610元。
58、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5组织的300元3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1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9150元。
59、2012年6月2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5组织的200元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2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390元。
60、2014年10月25日,李某某参与张某3组织的500元3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05元。
61、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参与姚某组织的300元AB组79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1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148元。
62、2014年8月1日,李某某参与叶某3组织的10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990元。
63、2012年8月1日,李某某参与陈某4组织的200元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1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000元。
64、2013年10月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4组织的300元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2月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000元。
65、2013年8月1日,李某某参与陈某4组织的300元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0月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600元。
66、2013年3月2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4组织的300元AB组9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700元。
67、2012年10月2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4组织的300元AB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2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630元。
68、2013年12月2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4组织的1000元3组6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10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00元。
69、2013年1月8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AB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8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440元。
70、2013年4月23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AB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6月23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8890元。
71、2013年11月10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3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315元。
72、2014年3月25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2000元AB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9160元。
73、2014年8月2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10000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4月2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400元。
74、2013年9月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0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3600元。
75、2013年6月13日,李某某参与朱某组织的500元2组110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2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000元。
76、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参与朱某组织的100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2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800元。
77、2012年3月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2组12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1584元。
78、2011年3月2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11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5年12月20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328元。
79、2012年8月3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2组11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18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834元。
80、2011年10月1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12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1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845元。
81、2012年12月3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3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184元。
82、2014年6月18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20000元3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6800元。
83、2013年11月8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10000元2组3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5月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4000元。
84、2013年10月13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500元5组8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3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2200元。
85、2014年2月20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10000元46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1月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0600元。
86、2014年10月8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2000元3组68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23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00元。
87、2014年8月12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2000元3组6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2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100元。
88、2014年5月12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20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12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5200元。
89、2013年12月13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1000元3组77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13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7470元。
90、2014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颜某在叶某组织的10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8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4410元。
91、2013年12月13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4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13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016元。
92、2013年3月15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AB组8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1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7440元。
93、2013年6月10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2组10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770元。
94、2013年9月5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4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2216元。
95、2014年2月18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1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7500元。
96、2013年5月20日,李某某参与郭某组织的200元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7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840元。
97、2013年12月13日,李某某参与郭某组织的300元5组66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9年5月13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7350元。
98、2010年7月5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300元AB组12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5年9月20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500元。
99、2012年7月12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1000元3组66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3月27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0400元。
100、2013年1月2日,李某某参与朱某组织的300元AB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040元。
101、2013年5月1日,李某某参与朱某组织的300元AB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10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1日,后标得6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1840元。
102、2012年6月21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21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720元。
103、2013年5月15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AB组89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1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7440元。
104、2013年10月6日,李某某参与刘某组织的5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4月6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5770元。
105、2012年3月1日,李某某参与李某组织的3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1月1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036元。
106、2011年8月16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月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080元。
107、2013年5月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10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5年11月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600元。
108、2012年6月10日,李某某参与李某组织的200元AB组62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380元。
109、2014年3月5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3组87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0月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700元。
110、2013年5月5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2组9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176元。
111、2012年3月5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10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944元。
112、2014年1月15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1000元5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1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810元。
113、2014年6月28日,李某某参与黄某组织的2000元AB组43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6600元。
114、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参与纪某组织的1000元AB组34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12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540元。
115、2013年5月28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5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340元。
116、2012年7月1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5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400元。
117、2011年3月20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20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3915元。
118、2012年8月26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6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26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055元。
119、2013年6月16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2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6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6040元。
120、2012年12月2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114会的经济互助会10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6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9170元。
121、2013年11月17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3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2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3845元。
122、2012年4月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7组织的300元10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2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970元。
123、2012年8月2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7组织的300元2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10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840元。
124、2013年7月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7组织的500元3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835元。
125、2013年11月1日,李某某参与陈某7组织的10000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3000元。
126、2013年5月1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1000元2组8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2670元。
127、2014年5月5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10000元2组55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1800元。
128、2012年10月2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6440元。
129、2012年11月26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4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26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2304元。
130、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6300元。
131、2013年8月22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7年10月2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1300元。
132、2011年9月12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3组6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2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8738元。
133、2012年4月25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6月25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3881元。
134、2013年10月23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20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23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4040元。
135、2012年7月20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1000元3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000元。
136、2012年2月12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2组7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5月1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80元。
137、2013年2月28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500元3组77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4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040元。
138、2013年2月28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300元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100元。
139、2014年3月1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10000元2组52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4月1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9800元。
140、2013年6月25日,李某某参与叶某4组织的10000元2组40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2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300元。
141、2012年9月7日,李某某参与冯某组织的300元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22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294元。
142、2012年12月22日,李某某参与冯某组织的300元3组94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7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7195元。
143、2014年4月2日,李某某参与冯某组织的10000元47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2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6800元。
144、2013年10月4日,李某某参与冯某组织的300元10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19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2350元。
145、2014年2月6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3000元68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1月2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9050元。
146、2014年3月8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10000元3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9月8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2000元。
147、2013年3月1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300元2组98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2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1660元。
148、2013年6月1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300元AB组9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1750元。
149、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1000元AB组73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700元。
150、2013年8月12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300元3组88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27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660元。
151、2013年11月6日,李某某参与陈某8组织的300元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1月6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7880元。
152、2014年11月10日,李某某参与郭某5组织的1000元2组5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560元。
153、2012年10月25日,李某某参与郭某5组织的300元101会的经济互助会7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25日,后标得6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6483元。
154、2014年2月15日,李某某参与郭某5组织的300元2组8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6月1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8800元。
155、2013年9月28日,李某某参与林某5组织的6000元5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10月2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9400元。
156、2012年3月3日,李某某参与林某5组织的300元10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3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1887元。
157、2013年2月29日,李某某参与金某2组织的300元2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4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736元。
158、2012年9月29日,李某某参与金某2组织的5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5年8月29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330元。
159、2013年11月14日,李某某参与金某2组织的1000元3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28会,会期截至2018年1月14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772元。
160、2014年6月25日,李某某参与金某2组织的2000元3组7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400元。
161、2014年3月9日,李某某参与金某2组织的6000元2组41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会期截至2015年11月9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0400元。
162、2013年6月3日,李某某参与颜某组织的300元AB组11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1月3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8944元。
163、2010年12月21日,李某某参与庄某组织的300元67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6月21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180元。
164、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500元AB组9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920元。
165、2013年9月8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10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8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210元。
166、2013年11月15日,李某某参与余某组织的300元5组103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1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650元。
167、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参与郭某组织的300元AB组9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8年3月1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928元。
168、2013年4月11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10000元2组33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会期截至2015年12月1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9000元。
169、2012年10月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500元AB组10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2月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830元。
170、2013年2月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100元8组15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9496元。
171、2013年7月6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5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2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7800元。
172、2012年5月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400元ABCD组11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6年12月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8200元。
173、2013年9月1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1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500元。
174、2013年7月11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20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1月1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4320元。
175、2014年4月6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1000元3组75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5月6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7450元。
176、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6000元2组5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6000元。
177、2013年9月11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5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11月1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6700元。
178、2014年6月1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10组108会的经济互助会6会,会期截至2018年11月1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400元。
179、2013年9月1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1000元3组75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2830元。
180、2011年2月2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500元2组10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5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200元。
181、2011年6月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2组113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2850元。
182、2010年9月2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300元2组11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5月2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100元。
183、2012年10月5日,李某某参与赵某组织的1000元AB组8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5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6960元。
184、2011年10月21日,李某某参与胡某组织的300元7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4年12月21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592元。
185、2012年9月19日,李某某参与胡某组织的1000元AB组4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9月9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600元。
186、2013年5月23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2组7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7月8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930元。
187、2012年8月15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2组5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10月15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88元。
188、2013年3月2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1000元5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5年4月2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300元。
189、2014年5月1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6000元5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期截至2016年6月10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1240元。
190、2011年4月20日,李某某参与陈某组织的300元52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5年7月20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992元。
191、2014年5月25日,李某某参与沈某组织的10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25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250元。
192、2014年6月26日,李某某参与沈某组织的10000元4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26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000元。
193、2012年6月8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4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8月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9296元。
194、2014年6月22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10000元8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8年1月7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3600元。
195、2011年8月27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5组108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12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4200元。
196、2014年4月10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1000元3组73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4月10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000元。
197、2014年4月15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10000元3组46会的经济互助会1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0800元。
198、2014年6月1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00元34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1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0000元。
199、2012年11月17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1000元4组72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11月2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5780元。
200、2010年12月7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200元3组12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6年2月22日,后标得5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8800元。
201、2012年8月23日,李某某参与曾某组织的300元2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月8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000元。
202、2010年3月25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66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5年8月25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725元。
203、2011年3月11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3会,会期截至2016年3月11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250元。
204、2010年8月10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2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5年8月10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900元。
205、2012年8月17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1000元AB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2会,会期截至2017年8月17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260元。
206、2014年8月7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500元3组7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7日,后标得1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720元。
207、2014年3月3日,李某某参与唐某组织的300元3组86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9月18日,后标得2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430元。
208、2012年11月3日,李某某参与李某组织的300元3组106会的经济互助会6会,会期截至2017年3月18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1915元。
209、2013年2月14日,李某某参与李某组织的300元4组61会的经济互助会4会,会期截至2018年2月14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188元。
210、2013年5月14日,李某某参与李某组织的300元4组101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7月14日,后标得3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2880元。
211、2014年3月4日,李某某参与李某组织的300元3组92会的经济互助会5会,会期截至2017年12月19日,后标得4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16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区处置办清算确认的净债务为16044455.02元;其名下房屋变卖款、受偿款、自缴入资金共计210486元暂扣于“区处置办”清算专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会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组织15个“经济互助会”的情况,包括每个“经济互助会”的起止时间,呈会名,会数,实际运行会数,尚未得会款会员累计应出的会款金额,在自己组织的会中作会员参与的会数及得会情况,同时也证明其在他人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参与会数,已得会款会数和得款金额。
2、被害人李某、吴某、马某、杨某1、廖某、黄某、杨某2、林某1、陈某1、唐某、庄某、陈某2、陈某3、汪某、刘某、叶某1、林某2、郭某2、南某、钟某、吕某、戴某、叶某2、张某1、张某2、杨某3、林某3、林某4、彭某、许某1、金某1、陈某4、陈某5、张某3、姚某、叶某3、许某2、许某3、陈某6、许某4、郭某3、郭某4、赵某、陈某7、叶某4、冯某、陈某8、郭某5、林某5、金某2的陈述及证人甘某的证言,证明了上述被害人或其亲属有参与被告人李某某组织的15个“经济互助会”中的一个或多个,及在每个会中参与的会数,每个会实际运行的会数,与被告人的供述、会单能相互印证;同时也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他们组织的上述211个“经济互助会”并标得会款的会数和得会款金额的情况。
3、清算公告、债权债务清算确认书、“区处置办”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债务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上述每个“经济互助会”的会主姓名,呈会名,会的起止时间,运行会数,会员姓名及参与会数,未得会款会员累计应出会款的金额,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为会主的会中得会款的金额等,还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已经清算确认的净债务总额是16044455.02元,房屋变卖款、受偿款、自缴入资金共210486暂扣于“区处置办”清算专户。
4、银行查询及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转账交易的具体情况。
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亲属名义参加互助会的情况。
6、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经过,系在区处置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
7、身份信息证明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当“倒会风波”爆发后,政府成立了“洞头县民间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会主与会员之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被告人李某某有义务积极配合、主动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清算,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侦查之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计算方法有异议,提出以被告人作会主组织的会,按实际吸收的金额计算,作会员参与他人组织的会,得会金额要减去得会前已付出的会钱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各被害人的陈述及会单、债权债务清算确认书能够相互印证,对根据上述证据计算得到的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予以认定;被告人作为“经济互助会”的会主,组织众多不特定会员按一定规则进行运转,其对造成未得会款会员的全部损失都应当承担责任,以每个会中未得会款会员累计应出支付给会主的会款金额认定,相对更合理,更符合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他人为会主组织的“经济互助会”中标得会款,未得会款前支出的会款,只是为之后可以得到更多会款而采取的手段,其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与作会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是一样的,非法吸收金额不应扣减。
综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民间“经济互助会”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400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配合债务清算及资产处置,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政茂
人民陪审员李伯庆
人民陪审员庄信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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