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渝中区律师成功无罪辩护诈骗罪一审裁定书

被告人杨某,女,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2015年6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11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办案笔记:智豪律师承接本案后,经过多次阅卷、会见和集体讨论,最终确定了本案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经过我所律师长时间的努力,最终判决杨某无罪。该案成为我所承办的又一起典型无罪案例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