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
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赚取点子费,明知重庆甲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乙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丙物流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等人经营的珍溪联营客车和南沱客车柴油消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了以重庆甲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乙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丙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用于以上公司抵扣物流公司税款,上述公司返8个点点子费给黄某某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税务局抵扣税款人民币396358.15元,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527元。
黄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获利赃款人民币2552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变更申请、开户许可证等书证;3.纳税申报资料、专票抵扣资料、账目明细、发票、会计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电子证据、转账信息及截图、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资料;6.证人周某某、谭某、张某、李某、陈某某1、刘某某等人的证言;7.同案人何某某、李某某2、胡某某的供述;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犯罪所获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符合判处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5527元,上缴国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