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
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
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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