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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在重庆市某某村道路上,两人因于某某承包施工的村道路堡坎工程损毁吴某甲种植的树木,发生口角摩擦,于某某遂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冲撞吴某甲的越野车,后于某某又用石头砸吴某甲越野车的挡风玻璃,致使吴某甲的车受损。
经彭水县发改委认定,吴某甲车辆损失为13432元。
彭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于某某次日在家等待,第二日,民警在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后吴某甲给于某某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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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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