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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XX年3月29日被
取保候审。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怀疑妻子黄某与被害人袁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XX年3月11日18时许,持斧头将袁某家中门窗、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具电器毁坏。
经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损失认定金额为8359元。
XX年3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任某某对此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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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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