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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XX月至2019年XX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指使李某甲、张某甲,在重庆市北碚区 “某某”苗圃基地,将流经此处的某某堤坝用挖掘机故意破坏。
2020年1月XX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堤段市场修复价格为427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修复被损坏河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5月XX日,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向北碚区政府复函,由北碚区某某河堤损毁修复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确保修复工程建成后安全运行和汛期安全度汛。
完工后,由静观镇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验收。
2020年5月,重庆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对北碚区某某河堤损毁修复工程出具实施方案。
同年7月XX日,北碚区某某河堤损毁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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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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