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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律师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友,男,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审理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友与被害人杨某某属邻里关系。
因杨某某所修房屋是否违法占地、是否应当拆除以及修建出行通道方案的选择等问题产生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双方矛盾升级。
2020年6月XX日,马某友购买铁锤后于10时许来到杨某某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x镇xx村x组的家外,将杨某某院坝内的围栏、瓷砖、不锈钢栅栏等物品砸坏。
在杨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马某友带至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龙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5193元。
2020年7月XX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调查。
次日,民警电话通知马某友,马某友于当日主动到龙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友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交纳了赔偿款51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友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截图,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友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友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
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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