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部**服务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12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5日至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村**站附近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1001张,经鉴定为真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发票证明;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2018年3月2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