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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甲非法出售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部**服务局**,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12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2月5日至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村**站附近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1001张,经鉴定为真发票。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发票证明;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2018年3月2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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