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软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于2017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东路地铁站**口外,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1156张,后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等;2.书证:“闲鱼APP”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6.扣押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赫
代理检察员: 余璇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