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运营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地铁站**口,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653张。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梁某某当场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张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鉴别发票证明;5.扣押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共同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赫
代理检察员: 余璇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