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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甲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7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8〕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2月2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到翁牛特旗**镇**村范某某家里闹事,砸碎范某某家四个花盆,并脱去衣服耍闹,范某某让被告人王某甲出去,被告人王某甲就是不走,后范某某报警,杜家地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王某乙带领民警张某某、吕某某,辅警寇某某出警,民警劝被告人王某甲穿上衣服离开范某某家,被告人王某甲不听劝说仍不退出范某某家,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抬出范某某家并开车将其送回家中。民警王某乙等人在送王某甲回家时,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家门口用装有柴油的油桶殴打民警王某乙头部,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桶一个;2.书证一组;3.证人王某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范某某、王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及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检察员:张英利   

2018年5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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