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127号,2017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任丘市长丰镇**村,因为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经住宅主人张某某允许,强行留在张某某家中长达二十余天,期间,张某某多次要求对方离开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慧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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