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冯某甲(外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林某甲因运送砂石料计数发生争执,林某甲召集多名男子对被告人冯某甲进行威胁并逼其下跪,被告人冯某甲怀恨在心。次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甲邀约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等多名男子来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街***号林某乙门口,大声喊叫要林某甲出来,林某甲在家不敢做声和开门,被告人冯某甲见无人应答,持木棍将林某乙的门窗玻璃砸破,将大门踢开,强行进入室内寻找林某甲,林某甲遂从家中二楼跳下,落地时摔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甲主要损伤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物价部门认定,其家中被损坏门窗价值人民币1956元。2018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故意损毁被害人林某乙财物的被告人冯某甲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5日公安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并于同日对被告人冯某甲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户籍、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冯某戊、冯某丁、冯某丙、冯某乙、许某某、何某某、高某某、罗某某、胡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损毁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8年3月2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