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4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路**幢**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撬开门栓的方式,潜入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平阳县腾蛟镇岱山村民安南路28号出租房内,欲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偷窥,被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抓获。
2、2018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潜入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平阳县腾蛟镇岱山村民安南路28号出租房内,在一楼捡获一把钥匙,欲进入二楼卧室但未得逞,后将该钥匙带离。
3、2018年3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潜入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平阳县腾蛟镇岱山村民安南路28号出租房内,在二楼房间卧室进行性幻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18年5月1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