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公诉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案发前暂住北京市平谷区**号**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至17日期间,趁无人之机先后多次未经允许非法进入北京市平谷区**号**层**号被害人于某某居住的出租房内。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渔阳派出所110出警记录、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说明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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