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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文盲。
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0年7月1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宋XX因其子宋少X不好找对象,即以3万元的价格从石国印(另案处理)处收买一西藏妇女。
 
收买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白天跟随、晚上锁门、并加以语言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该妇女人身自由两个月之久,因不愿意在其家中居住,后交给石国印将其领走。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宋XX、宋少X、孟XX、宋XX、罗XX、石XX、宋彩X、赵XX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二个月之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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