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09刑初77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平,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
曾因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7年10月10日缓刑考验期满。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瑞,男,2001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9〕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本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3月31日恢复审理。
检察官姜明刚,检察官助理王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查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因其朋友任某与被害人郑某存在矛盾,二被告人遂来到重庆市北碚区XX寻找郑某予以报复。
同日12时许,二被告人发现郑某后,杨某平当场对郑某实施拽头发、打耳光等暴力行为,并安排翁某瑞叫出租车,二人将郑某强行带至北碚区郭家沱嘉陵江边人行道僻静处,共同非法限制郑某人身自由近2小时。
期间杨某平对郑某继续实施殴打、让其在太阳下暴晒、并用淫秽语言及逼迫郑某脱光衣服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致郑某双侧脸部肿胀,左侧面部青紫等伤。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翁某瑞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
鉴于杨某平、翁某瑞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二人处罚时还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
第四款 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翁某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杨某平自行赔偿及补偿被害人郑某20000元,被告人翁某瑞自行赔偿及补偿被害人郑某10000元,郑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同时,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杨某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翁某瑞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杨某平已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被告人翁某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翁某瑞已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任某等人的证言、病历、通话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及讯问笔录(立功材料)、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的供述和辩解等载卷为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平、翁某瑞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
第四款 、
第二十七条 、
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翁某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振国
人民陪审员刘立民
人民陪审员张成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冯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