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3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古宝通、“冬瓜”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杨某某欠了古宝通的钱为由,到贺州市八步中心市场门口对面的1麻将馆将杨某某抓住,并进行殴打。
 
后黄某某等人用助力车将杨某某拉到八步区厦良市场对面的巷子进行殴打,因围观人员较多,黄某某等人又将杨某某押解到XX队宿舍后面的一鱼塘旁边。
 
杨某某被迫同意叫家人拿10000元处理此事,并打电话叫其哥哥杨某某送钱过来。
 
黄某某拿着杨某某的手机到XX宾馆门前与杨某某联系拿钱事宜时被接警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杨某某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贺州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