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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
 
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于2013年12月2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天,于2013年12月10日提前解除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3年1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7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牛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273964元。
 
王某某2013年10月12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张某某、牛某某有赔偿能力,但被告人牛某某及丈夫张某某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案发后,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还款60000元,2014年1月22日还款23129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长期给张某某、牛某某夫妇搬运生猪肉到猪肉零售摊点,并负责回收猪肉款,2012年3月2日王某某在搬运生猪时摔伤,2013年9月17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诉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牛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牛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273964元,牛某某、张某某一直未履行。
 
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28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牛某某仍然未予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张某某、牛某某有赔偿能力,但被告人牛某某及丈夫张某某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案发后,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还款60000元,2014年1月22日还款2312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证人范某某、张某某证言,民事判决书四份,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函、信息表、法律文书已生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现代轿车销售手续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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