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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
 
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4)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青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前夫佘某某(刘某某与佘某某于2012年12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向高某某贷款50万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二十五,刘某某、刘某甲为担保人。
 
贷款到期后高某某多次向佘某某催要无果。
 
2013年1月17日,高某某以佘某某、刘某甲、刘某某为被告诉至横山县人民法院,横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系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将刘某某追加为共同被告。
 
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横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佘某某、刘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高某某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刘某某、刘某甲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佘某某、刘某某未予执行。
 
2013年5月3日,高某某向横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横山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决定受理。
 
2013年5月3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横法执字第00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佘某某位于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小单元小室房屋一套、陕KZ8429丰田汉兰达小型越野车进行拍卖。
 
拍卖成交后,2013年9月24日,横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该房屋拍卖时的买受人所有。
 
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公告,责令刘某某、佘某某、刘某乙(刘某某之父,时在该房居住)于2013年9月30日迁出中苑小区某单元某室,到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刘某乙表示一周内搬离,但并未履行。
 
2013年12月4日15时许,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现场通知、督促刘某乙搬离,刘某乙接到通知后开始搬东西,19时许,执行人员发现其还没有搬完东西,在敲门没有应答的情况下,法院以刘某乙拒不迅速滕房叫来摄像员、开锁人员准备强制执行,开锁的过程中,发现刘某乙之妻张某某就在家里,并手持刀斧开始在家里打砸,在此期间刘某乙从外面回来不让开锁,被执行人员带离,执行人员让开锁人员将房门打开后,并叫来搬运工开始强行搬离。
 
2013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榆林赶到执行现场,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菜刀,以自杀相威胁阻止执行,执行人员将菜刀夺下,刘某某继续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执行人员离开了现场。
 
2013年12月6日法院继续强制执行该房产,刘某某等人再次阻止执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执行笔录、执行卷宗等书证,证人蒋某某、张某甲、康某甲、刘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一贯表现好,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次也不应该阻止执行工作,她现已离婚,带两个孩子,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理由是横山法院未按法定执行程序执行财产;被告人刘某某拿菜刀只是和执行人员理论未给其留生活费;刘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执行工作从蒋某某的电话可以看出已经结束,并不是刘某某阻止才停止执行的;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当,是激化双方矛盾、引发事端的主要原因,法院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提取笔录、菜刀一把,证实2013年12月6日,横山县公安局在接受横山县法院移交案件中,提取到一把长20厘米木把菜刀,其上有少量血迹。
 
2.受案登记表、执行案件的报告、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6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报告移送到横山县公安局。
 
横山县巡特警大队配合横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刘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二人不听劝阻,拒不离开现场。
 
刘某某辱骂现场民警,张某某倒睡在执行运输的三轮车下,阻碍现场正常执行任务,随后从外围进来的李某某骂骂咧咧,使强制执行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巡警大队工作人员及时将上述三人控制到法院执行现场的警车上,随后将三人移交给刑警队处理。
 
3、执行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告知刘某乙,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让其腾该房子;2013年12月4日,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佘某某和刘某某的房产时,刘某某用菜刀、威胁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不能顺利进行;2013年12月6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和横山县公安局强制将佘某某和刘某某的房子里的东西清空。
 
4、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横法执字第00122号民事执行卷宗一册,证实高某某诉佘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借贷纠纷一案,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横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佘某某、刘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高某某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刘某某、刘某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佘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未为执行。
 
2013年5月3日,高某某申请横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横山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通知(公告送达),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执行费用。
 
并将佘某某、刘某某的工资、银行予以冻结,将佘某某在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某单元的房屋进行查封,佘某某的陕KZ8429小型汽车扣押。
 
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作出(2013)横法执字第0012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将冻结的佘某某、刘某某的银行帐号内的款项划拨到横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专户,并对相应帐号继续冻结。
 
裁定对查封的佘某某位于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某单元的房屋和扣押的佘某某的汽车进行拍卖,分别于2013年7月30日、9月12日拍卖成功。
 
拍卖车辆已交付买受人。
 
2013年9月24日,横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该房屋拍卖时的买受人所有。
 
9月25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佘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在9月30日前迁出该房,到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5、婚姻登记证明,证实2012年12月31日刘某某与佘某某离婚。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横山法院执行人员),证实2013年高某某根据(2013)横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佘某某和刘某某的财产,他们调查发现佘某某具有偿还能力,名下有车有房,后依法将该财产冻结拍卖,2013年9月25日,法院发出公告责令佘某某腾房,结果佘某某的岳父刘某乙一直居住在被拍卖的房子里,不往出搬,2013年12月4日,法院执行人员到现场督促刘某乙滕房,刘某乙当时从下午2时搬到5时,然后就离开,法院执法人员等到6时,刘某乙还没有回来搬东西,他就去了现场,他们敲门,没有人开门,他们叫来开锁工人将门打开,进房后有佘某某的岳母,手里拿着一把斧头,他给做工作,将斧头放下,然后爬在地上嚎,不让他们搬东西。
 
19时左右刘某乙回来了,好像喝酒了,也不让他们搬东西,还不停的骂他们,他让执行人员把刘某乙带走了,大约21时左右,他在卧室给佘某某的岳母做工作,听见客厅吵起来了,出去看见刘某某手里拿一把菜刀(崭新的20厘米长,小木把),向法院的执行人员挥舞,还不停的骂,他担心伤到执行人员,就和刘某某一边商量一边靠近,将刘某某手里的菜刀夺下,还将他的右手小指划伤,他打了110电话,民警来后他们执行人员才离开。
 
8、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他们执行佘某某和刘某某房产时,刘某某母亲和父亲阻止执法,后刘某某回来大声叫骂,还在主卧室的门上踢了几脚,不让往外搬东西,并从包里拿出了一把新菜刀,一边挥舞着菜刀,一边说看今天谁敢往外搬东西,刘某某还用菜刀在客厅影视墙上砍了几刀,蒋局长(蒋某某)就试着和刘某某沟通,将刘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在争夺菜刀的过程中蒋局长的右手小指划伤,致使执行不能顺利进行,后南街派出所民警来了,对刘某某家人做工作也没有成功,他们就回去了。
 
9、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佘某某和刘某某的房子,刘某某母亲和父亲阻止执行,刘某某回来就辱骂他们,并把客厅的玻璃打破,又拿斧头在地板上砸了几块,把花盆打烂,还拿一把菜刀,蒋某某往下夺菜刀时其右手小指头被割伤,随后刘某某将菜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说不想活了,最后蒋某某将菜刀夺下,致使执行不能顺利进行。
 
之后来了南街派出所民警劝说也无果,他们就走了。
 
1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他们执行佘某某和刘某某房产时,刘某某母亲和父亲阻止执法,他们将刘某某父亲带离现场,后蒋局长说,刘某某情绪不稳定,让他们去看,他们到房子看见玻璃被打碎了、花盆也打碎了,刘某某在不停的骂着,他们没有办法就先后离开了。
 
刘某某回来时他不在现场,听说刘某某还拿出一把刀子,把柜子上的玻璃和花盆都打碎了。
 
蒋局长在与刘某某夺刀的过程中手指被划破了。
 
他们在执行过程中有开锁工和照相馆的摄像人员。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14时,他们在执行佘某某房屋时,刘某丙和刘某乙及其妻子阻挡执行,他们就叫来开锁工和摄像的人,开始强制执行,他们将刘某乙和刘某丙二人带离执行现场。
 
以后的事他不知道。
 
1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法院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下午上班,他们到横山县南大街中苑小区配合执行刘某某、佘某某的房子,刘某乙和刘某丙阻止法院执法,一会来一个女的(刘某某),大骂执法人员,踢坏了过道的玻璃门,砸了一个花盆,蒋某某给做工作,那女人从包里拿出一把菜刀(新的),说不想活了,把菜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说要自杀,蒋某某乘机夺菜刀割伤其右手小指,菜刀被夺下来,刘某某又从厨房拿一把斧头,在电视墙上砍了几下,又砸坏几块地板砖,还在辱骂,致使执行不能顺利进行,他们就陆续撤离。
 
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14时左右,他们去执行佘某某在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三单元601室的房产,他们让刘某乙搬东西,刘某乙叫来一男一女开一辆金杯车开始装东西,他们执行人员要帮助搬,刘某乙不同意,他们就到楼底等,在17时前共搬了两次,再没有回来,18时左右,他们给刘某乙打电话,没有人接,他们吃饭后又回到执行现场,刘某乙还没有回来,他们打电话没人接,他汇报蒋某某局长,蒋某某就过来了,他们一起上楼敲门(有十分左右),没有人应答,后他们叫来开锁工和摄像的,开锁工将猫眼打开,看见里面有妇女(刘某乙的妻子),见他们开锁,就手里拿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在砸防盗门,他们将门打开后,那女人站在厨房前一手拿把斧头一手拿把菜刀,他们上去将斧头和菜刀夺下,蒋局长给做工作,那女人寻死觅活的,刚一会刘某乙回来了,喝酒了不停的骂他们,蒋局长让法警把刘某乙带走,过一会,有来一个男人(刘某丙,是刘某乙的弟弟),说东西卖给自己了,不让他们搬东西,还一直骂他们,他们就把该男子也带走了。
 
到21时左右,他在卧室给佘某某岳母做工作,听到客厅吵起了,他出去看见佘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新的),蒋局长正在夺菜刀,在夺菜刀过程中蒋局长右手小指划伤了,刘某某的菜刀被夺下,又用脚踢柜子的玻璃,砸花盆,还拿斧头在地板上砸,阻止他们执法,他们没有办法执行了,就离开执行现场。
 
14、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13时左右,他们去执行佘某某和刘某某在南大街转盘中苑小区的房产,刘某某的母亲一直在哭闹、骂人不让他们执法,蒋局长给做工作,后来听见外面吵得很厉害,他出去看见刘某某站着,将刀架在自己的脖子上,说今天就往这儿死了,蒋局长给做工作,并将刘某某手里拿的刀夺下,在夺刀的过程中把蒋局长的手指划破了,刘某某在房间里走来走去骂人、吵闹,执行也停止了,后南街派出所来人,他们就离开现场。
 
15、证人顾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李文开锁公司员工。
 
2013年12月4日19时多,有人给他打电话说到横山县转盘东侧中苑小区某单元某室开锁,他让张某甲去了,张某甲到后给他打电话说,房子好像有纠纷,法院的人在了,他让看证件,有证件就给开,后来说要锁芯,他去了现场,有法院的人,有一个女的不让他换锁芯,他没有换就走了。
 
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李文锁业的员工。
 
2013年12月4日19时许,有人给他们打电话说中苑小区某单元某室开锁,他去后,某室门前有很多人,他们说是法院工作人员,他给顾某丙打电话说明情况,顾让他看证件,他看了证件后就开锁,同时在摄像,他通过猫眼看沙发上还坐一个老太婆,他问法院工作人员还开吗?法院工作人员说开,他开锁时,里面的人就开始砸门,他从猫眼看到那老太婆手里拿着斧头和刀子,他说不敢开,法院的人说继续开锁,老太婆也开始砸门了,还砸其他东西,他把门打开,法院工作人员进去将老太婆手中的斧头和菜刀夺下,他就离开了。
 
17、证人康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横山县北大街金色童年照相馆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4日19时30分左右,横山县法院叫他去横山中苑小区某单元某室门前,法院工作人员说他们强制执行,让他全程摄像,随后就开始开锁,后来房主女的回来,不让往出搬东西,还拿刀子要自杀,法院工作人员将刀子夺下,给做工作,那女的还是不让搬东西,法院工作人员就离开了。
 
1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刘某某的父亲。
 
2013年11月份,横山县法院的李某乙、蒋局长等人让他腾房(中苑小区三单元602室),该房是他租女婿佘某某的。
 
2013年12月4日13时多,法院李某乙让他到中苑小区,后让他腾房子,他说明天搬,法院的人说不行,他叫来刘某丙夫妻二人,搬了两次,法院要给帮忙搬东西,他不要搬,下午18时多他们出去吃饭,他让其老婆去房子,吃饭时他喝酒了,20时左右,他回去听见上面吵的,见有七八个法院人在他家站着,他说明天搬吧,法院人说今天必须搬。
 
接着两个年轻人给他戴上手铐,将他送到看守所。
 
1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刘某乙的弟弟。
 
2013年12月4日21时多,刘某丙打电话说,人家来一群人要他哥刘某乙滕房子,22时30分左右他到现场,看到刘某乙家有二十多人,有的搬东西,有人站着,他嫂子张某某在卧室床上躺着一直在嚎着了,他说明天再搬,这些东西准给他了,那些人给他带上铐子将他带到楼底的警车上待了有1个小时,后被带到法院。
 
20、证人刘某丁(又名刘震)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晚上,杨某某打电话叫他给法院搬家。
 
他们共去了5个人,大约晚上8点左右到了横山县南大街转盘中苑小区三单元601室,房内有一个老婆在哭,厨房的玻璃门被打碎了,房子里乱七八糟,法院工作人员和老婆谈话,并指使他们搬东西,搬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们从五楼往下走时,上来一个女的,听说叫刘某某,等他们再上去搬东西时,法院人给他递来一把菜刀,他把菜刀又给了一块搬家的李子翔让拿到楼下,刘某某和法院人在理论,他们再没搬东西,警察来后,法院的人一会儿都走了,他们也走了。
 
21、证人阿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晚上大约8点多,刘震打电话说去横山县南大街转盘小区搬家,他们去后人家说在三单元6楼,房内有很多人,还有摄像的,卧室里一个婆姨在嚎,他们搬了大约两小时,在楼下休息时回来一个人年轻婆姨上楼了,他们一会上楼后,看见房子里一个人拿一把菜刀,还有个人手上裹着卫生纸渗出血来,他们再没搬东西,后刘震说不搬了,他们都回去了。
 
2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3年12月4日晚上,刘震打电话叫他去横山县南大街转盘中苑小区三单元6楼搬家。
 
大约晚上8点左右到小区,房内有很多人,一个老婆在嚎,厨房的推拉门玻璃被打碎了,房子里乱七八糟,还有摄像的,他们搬了一会东西,9点多,他们搬东西时,上来一个年轻女的,等他们再次上去搬东西时,李某丙拿一把菜刀往下走,说刚才上去那女的拿着把刀子要自杀,被法院的人给夺下了,他们再没搬。
 
那女的和法院人在理论,有时说有时骂,他们待了一会就走了。
 
2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4日19时许,她嫂子刘某某的母亲打电话说法院的一群人拿斧子,钳子撬佘某某家的门着了。
 
她第二天中午到横山,刘某某说其到家时,法院的人正往出搬她家里的东西,还把她父亲和六爸都带走了,她要去县委信访局上访,所以她们十几二十个人于5日下午2点多就跟着刘某某到了县委办公楼下,4点多在县委办公楼下碰见法院的蒋院长,刘某某就让蒋院长解释4日的事,蒋院长一句话没说就上车了,刘某某走到车跟前,让司机把车门摇下,司机没理她。
 
后来了政法委书记和刘某某说了二十来分钟,政法委书记让派三个代表到办公室说,又说了十来分钟,什么也没说下,她们就离开了。
 
2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份,她丈夫佘某某向高锦胜贷款50万元(当时高锦胜要求写贷到高芸芸的5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二分五里。
 
2012年12月高锦胜就向横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横山法院将她和丈夫的工资卡、银行账号冻结。
 
扣押了她家的陕KZ8429丰田汉兰达越野车。
 
2013年3月,高锦胜将佘某某起诉到横山法院,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佘某某和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后法院工作人员说判决已生效,如不履行就强制执行她们的工资、拍卖她们的房产。
 
她们没有现金偿还,就和法院工作人员协商卖她们房产事宜,她说她找买家,法院就要公开拍卖。
 
2013年7-8月间,法院将她的房子以60.5万元拍卖给他人,拍卖时她也参加了。
 
法院把她家的陕KZ8429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也以17万元的价格拍卖了,未通知她,也不知何时拍卖的。
 
她去银行查询得知法院于2013年5月份将她们的工资执行,至留下28.5元人民币,也未通知她,这让她如何生活。
 
2013年12月4日早上,她父亲刘某乙接到法院的腾房通知,她父亲也知道房子拍卖给他人了,就叫了亲戚刘凤金等人开始搬东西,搬了三次后出去吃饭,到晚上8时许,她母亲张某某在家,法院工作人员二十多人来到她家,将门砸烂,开口就骂,嫌她们搬得慢了,把她母亲抬到床上,开始搬东西。
 
她当时在榆林,母亲电话告知她情况后,她于9时许赶回家,看见有人正在往出搬东西,她让停止一切行动,要求出示证件,但无人出示证件。
 
这是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姓蒋的来到她跟前,她闻到酒味了,听说她父亲被法院人带走了,又看到家里的门被砸坏,柜子玻璃也被打烂了,就从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在榆林其老公公佘子爱家拿的),准备自杀,阻止法院人搬东西。
 
姓蒋的上来和她夺刀,阻止她自杀,刀被夺下后拿走了,她很气愤就在柜子上蹬了两脚,把花盆砸了,从厨房拿了斧子砸了几块地板砖,并和姓蒋的理论,姓蒋的回答不上来她的问题就带人离开了。
 
第二天市法院的工作人员向她了解情况,她把横山法院的执行情况都说了,给她留下28.5元生活费,工作人员也没说来什么就走了。
 
12月5日下午,她们老家来了十几个人,因她父亲和刘某丙被关押去横山县政府上访,正好遇到法院姓蒋的,她就问为何关押她父亲,姓蒋的什么也没说就坐到车里,她拍了一下车让姓蒋的下来协商,姓蒋的没理她。
 
后来政法委的人让她们派两个代表去谈,过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让她们散了,她们都走了。
 
2013年12月6日下午2时许,她和母亲张某某正在中苑小区照看法院4日搬到的东西,突然来了几辆警车,下来许多人,拉起警戒线,一个男子让两名女民警把她控制住,她要看工作证没给看,那些人开始搬楼底的东西,期间她母亲拦住不让搬,躺在搬东西的三轮车前面,几个人将她母亲强行带上车。
 
李某某看见她们母女被控制了,就朝她们走来,被人拉住,李某某哭了,警察就把她们三个带到公安局。
 
25、执行现场光碟(当庭播放),证实2013年12月4日,横山法院执行人员在横山县南大街中苑小区三单元602室执行该房产的现场情况,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辱骂工作人员,也没准备自杀,只是用刀比划了一下,想让法院给她留生活费。
 
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辩护人对部分证据亦存异议,认为执行裁定为公告送达,2013年12月4-6日强制执行房产,仍在公告期,应视未送达。
 
经查,该房产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东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拍卖成交,刘某某也参加了拍卖会。
 
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将该房产所有权转移裁定在法院网公告送达,25日横山县法院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佘某某、刘某某、刘某乙在9月30日前迁出该房,到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辩护人对蒋某某的陈述部分有异议,经查其供述与现场录像、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相印证,故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对执行现场录像有异议,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未出示任何证件,刘某某未用刀子威胁执行人员,蒋某某电话称基本搬得差不多了,视为搬家过程已结束。
 
经查,4日执行人员到执行现场后告知刘某某父母他们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开锁时给开锁工张某甲出示过证件,从视频录像可以看出刘某某回家后也明确知道现场人员是法院执行人员,拿菜刀以自杀相威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直至6日再次执行时刘某某母女仍阻止,后将刘某某母女控制执行才得以完成。
 
故辩护人之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相关联、相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院2013年9月24日作出其横山县转盘中苑小区三单元602室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裁定,并于9月25日发出公告,责令其在9月30日前迁出该房屋后,刘某某到期未履行。
 
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对该房产依法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拿出菜刀,以自杀相威胁,拒绝执行。
 
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解,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理由是横山法院未按法定执行程序执行财产;被告人刘某某拿菜刀只是和执行人员理论未给其留生活费;执行工作已经结束,并不是刘某某阻止才停止执行的;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当,是激化双方矛盾主要原因,法院应承担责任。
 
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且该主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尚好,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房产已全部予以执行,故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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