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无业。
2009年11月23日因犯
强奸罪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五莲县
看守所。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衍冬、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三次向刘某借款共计10万元。
2008年8月20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以(2008)莲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王某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
2008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五莲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通过案外人秦某霞履行了428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32800元,被告人王某至今仍欠本金705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位于五莲县洪凝街道莫家庄子村的房屋一处出售给汤某富,在得房款26万元后,仍拒不履行五莲县人民法院(2008)莲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富、刘某等人的证言、五莲县人民法院(2008)莲民一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五莲县人民法院(2008)莲执字第68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财物交付、接收凭证、房屋买卖协议、收到条、五莲县人民法院(2009)莲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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