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巷**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59********,汉族,文盲,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巷**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身体原因尚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依金某乙的申请,以(2015)新民初字第0292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巷**号房产。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5)新民初字第0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限期向金某乙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13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巷**号房产。2017年6月27日,上述房产被买受人吴某某竞得。2017年7月15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下达(2016)苏0381执3679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新沂市**街道**巷**号房产依法处置,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收到该裁定后拒不搬出该房屋,致使新沂市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22日主动至新沂市公安局新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刘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方
2018年6月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