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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7〕22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租住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附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同年8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胡某某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社区从个体户钟某乙手中购买的一套面积为134平方米的无产权房屋,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华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内偿还所欠曾某某借款8万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胡某某没有偿还曾某某借款。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以(2014)华执字第1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胡某某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曾某某借款8万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将华容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无产权房屋销售给钟某乙,获房款15万元,但一直未执行华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偿还曾某某的借款。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7年6月28日偿还曾某某借款10万元,取得了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华容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关于曾某某与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的相关材料、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借条、房产转让协议、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钟某甲、陈某某、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华容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顺娥   

2017年10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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