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6〕2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与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4月13日至同年5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4月1日至同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间,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归还李某某人民币631400元、归还刘某某人民币250000元、归还许某某人民币68000元;以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征收被告人张某甲欠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6651元,被告人张某甲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裁定。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人张某甲所有的闽B****J五菱牌面包车;于2015年7月17日、10月20日,两次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人张某甲所有的闽B****J五菱牌面包车、闽D****6大众牌迈腾小轿车、闽B****5现代牌胜达越野车。
其间,法院在李某某朋友的举报和协助下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人张某甲所有的闽D****6大众牌小车,并将该车在淘宝网上以人民币155900元的价格拍卖。2015年9月18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责令被告人张某甲交付闽B****J五菱牌面包车、闽B****5现代牌胜达越野车,被告人张某甲仍拒不交付上述2部车辆。
2015年10月3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交出涉案的闽B****J五菱牌面包车、闽B****5现代牌胜达越野车。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莆田市火车站出站口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将被告人张某甲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寅生检察员:吴菁菁
2016年6月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