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8〕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8月12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9月8日至同月22日、2017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22日至10月19日,2017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颜某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同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某归还林某某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归还颜某某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林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颜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先后向荔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上述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情况下,不申报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1月26日将自己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自建、未登记备案的9间店面以人民币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某某,折抵先前向郑某某所借的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郑某某另行支付人民币31万余元购房款并再次借款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获取上述钱款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将钱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导致上述两起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6年1月8日,荔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同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帝豪商务宾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人已代为归还上述欠款。因被告人徐某某已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颜某某、林某某先后向荔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房屋买卖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颜某某、林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函、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菁菁
检察员:林颖慧
2018年1月17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