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7********,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8日至同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丈夫陈某丙拖欠邻居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归还,吴某某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做出(2017)闽0304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人陈某甲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zh080386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后于2017年3月27日做出(2017)闽03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和丈夫陈某丙返还上述欠款,该《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2日生效。
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上述房屋被法院裁定查封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陈某乙,告知被告人陈某乙其因债务纠纷,法院通知开庭要把房子拿去抵债,名下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抵债,需要将名下房产暂时过户到被告人陈某乙名下,等事情结束后再变更回其自己名下。被告人陈某乙表示同意,于2017年4月1日和被告人陈某甲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7年4月28日到莆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号为zh080386的房产过户给被告人陈某乙,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7年10月30日经传唤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房屋过户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员:梁珺姗
2018年1月3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