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2013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租赁房内和吕某某、喻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6.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85克。
同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租赁房外贩卖价值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吕某某。
同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租赁房内贩卖价值人民币5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等书证;
3.证人喻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