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泉检诉刑诉〔2016〕43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2日被徐州市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13日被徐州市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
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村的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被告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李某某购买冰毒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4.14贩卖毒品”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搜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时某某的证言;3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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