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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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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经电话联系约定交易价值共计人民币15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绿色隆鑫牌两轮摩托车搭乘郑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师路中西医结合医院对面的人行道处,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交付给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150元,交易完成后,王某某、李某某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其后,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50元,从李某某身上缴获净重0.26g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和净重0.11g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摩托车;
2.户籍信息、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蔚兴革   
检察官助理:严平   
2017年1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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