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
盗窃罪、
抢夺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1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入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同年4、5月,黄某某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等人在该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梁某乙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等六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行川
2017年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