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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原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1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入住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同年4、5月,黄某某多次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甲等人在该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梁某乙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等六人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万服宾馆206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6年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行川   
    
2017年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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