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3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7日17时许,经事前联系,被告人罗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公交车站处,以250元的价格贩卖0.59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邓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了毒品、毒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称重照片,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本院(2013)沙法刑初字第0096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59克,其行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5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传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媛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