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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碚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容留王某某、何某甲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再次容留王某某、何某甲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上述住处再次容留王某某、何某甲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立宏   
检察官助理:王志刚   
2018年1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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