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33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333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3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331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街**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391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和郑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底到2014年5月20日,易某某(已判刑)和罗某某(在逃)非法购进盐酸与乙酸甲酯等制毒物品,在租用无极县**村的兰某某的厂房内,组织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郑某某和涂某某(已判刑)、吴某甲(已判刑)、吴某乙(已判刑)、俞某某(已判刑)、赖某某(已判刑)等人制造白色粉末状物品和白色晶体状物品,后被无极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共计24袋,总质量达508.98千克。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抽取的样品中均含有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英
2016年4月6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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