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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尤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尤某某(绰号“**”),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2009年2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2014年7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刑期至2014年8月7日。
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2月16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村某队举行公开投标。
被告人尤某某与尤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后,由尤某某与尤某甲带领十多名外村男子去到某村二楼的投标现场造势,威胁其他村民不得参与上述男子投标的鱼塘。
最终,被告人尤某某等人以底价竞得13个鱼塘。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尤某乙、陈某甲、尤某丙、尤某丁、尤某戊、陈某乙、陈某丙、尤某己、洪某、尤某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尤某甲、刘某、尤某辛的证言及对承包合同的指认笔录;证人黄某、吴某、麦某甲、麦某乙、卢某、麦某丙的证言;户籍证明;土地鱼塘承包合同及收款收据;(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877号刑事判决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1873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威胁手段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尤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尤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对其他投标人采取威胁手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串通投标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尤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尤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尤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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