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又名**),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票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上午,民权县纪委在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拍卖信用社车辆,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唐光、王忠建(均已判刑)等人,采取威胁、恐吓之手段,强行把其他竞标人的押金票收走,阻止他人竞标,从而以最低价拍得六辆汽车,后又到县委招待所重新高价拍卖,从中牟利。
2007年1月18日,民权县国土资源局拍卖财源酒家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唐光、王忠建等人,事先保证竞标人赵xx以低价拍的房产,让赵xx拿出10万元给他们,阻止他人竞标,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忠建(王四)、苏卫东、唐光、吕忠祥、白怀领、孙伦敏、徐和平、何百战的证言、刑事判决书一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二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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