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娜、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秦高益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某某花岗岩材料采购工程项目以邀请标形式进行招标。
被告人高某甲为使自己中标,联系了杭州某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家公司开具投标介绍信等资料,后由其代表杭州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其丈人朱某甲代表杭州某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妻子朱某乙代表杭州某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女儿朱某丙代表杭州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女婿高某丙代表浙江某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参与竞标,且参与竞标的只有上述5家公司。
后被告人高某甲代表的杭州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标的为固定标4401660元。
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串通投标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乙、高某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徐某、高某丁、高某戊的证言,南阳街道岩峰村某某花岗岩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岩峰村村民代表决议书,南阳街道岩峰村采购项目立案呈批表,南阳街道岩峰村某某花岗岩材料采购承包合同,南阳镇岩峰青山公墓验收情况,南阳街道村集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岩峰青山公墓工程量清单(二期),结算汇总表,各型号公墓照片,岩峰村青山公墓价格变动会会议纪要,结算审查报告,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投标函,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报名表,签到表,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