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61982********,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 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上向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91800********的中信网络类联名lC信用卡。信用额度是人民币7万元。后张某某用该卡在广州市天河区等地恶意透支,2015年10月5日该卡开始发生逾期,中信银行多次对其催收,2016年9月24日,其最后一次还了人民币2000元后就再没还款。至2017年6月9日,张某某的上述信用卡共欠本金人民币68712.40元。
2017年6月9日,中信银行工作人员文某某将张某某带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信用卡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办案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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