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罗XX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辩护人在会见罗XX时,她时常流下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改过自新,永远不再触犯法律,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十分诚恳,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本案已经带给她刻骨铭心的教训,对她的未来人生具有重大启发意义与指导价值。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罗XX认罪态度特别好,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对检察人员及合议庭发问的回答没有丝毫的虚假成分,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7款规定,即“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人罗XX是初犯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再犯罪的危险
被告人罗XX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20款规定,即“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五、罗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
罗XX在侦查阶段已经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关于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事实,如实向侦查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与起诉书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相吻合,对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节约司法成本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罗XX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第三条第六款第一项的规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导作用,应当认定主犯,罗XX为李XX的帮助犯,应当认定为从犯;罗XX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悔罪等诸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并对罗XX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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