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罗XX的委托,特指派本所的律师作为罗XX涉嫌
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罗XX、复印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案件的整体情况,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总观点:
就定罪方面,对于起诉书指控罗XX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就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罗XX在本案中地位作用较小,是李XX的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李XX的从犯;罗XX不应当对李XX等人共计29.65万的赃款承担退赔责任;罗XX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恳请法官综合全案证据与事实,建议对罗X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罗XX与李XX属于共同犯罪,地位作用小于李XX,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罗XX仅是起到向李XX介绍贷款认识的作用,作用相对较小,是李XX的帮助犯。
(一)李XX是本案的主要获利者,获利最多
在本案中,李XX不仅获利数额最多,占到获利总数额的一半以上,是罗XX获利数额的近4倍,并且李XX私自将客户贷款金额的2%的回报费侵吞。这从侧面反映出李XX的主观恶性大,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与李XX相比,罗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次要的,是李XX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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